給付停車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3379號
TPEV,109,北小,3379,202011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37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佐治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停車費及車輛移置費用,爰 起訴請求給付停車費等語。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有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