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8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文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奕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