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9年度,1568號
TPEV,109,北司調,1568,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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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568號
聲 請 人 秦陳輝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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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