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再簡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焦治國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葉慶媛律師
再審被告 劉宸誌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3時宣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為109年12月15日下午3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