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9號
原 告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益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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