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224號
TCBA,109,訴,224,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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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陳威秀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
代 表 人 洪明奇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獎助學金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9年8
月27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1121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 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 博士學位學程學生,於108年7月1日指導教授許游章教授未 依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亞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產學合作事宜,而有購買化學藥劑費用無法核銷等情事 ,許游章教授遷怒原告,剋扣應給予原告之助學金,並因原 告置放實驗室之實驗小鼠,遭更換為他人使用,致終止實驗 ;原告置放實驗室之成品遭他人取出毀損,原告因此無法於 學術期刊發表研究成果,無法如期畢業等語,嗣經向學校提 起申訴,未能獲得合理救濟,爰起訴請求㈠執行牛樟芝研究 計畫並且更換指導教授㈡免除未來學雜費㈢說明刊登中研院 及學校網站㈣適用100年學則㈤給付勞務費用27.1萬元㈥預 期收入201.6萬元等情,嗣經本院認其起訴與行政訴訟之要 件不符,於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原告則於109年11 月12日具狀補正其聲明為:㈠請求應得勞務費用27.1萬元㈡ 預期收入損失共201.6萬元,並應自110年1月1日起,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遲延利息。再經本院於109年11月23日準 備程序確認其起訴之真意即為請求被告給付上述勞務費用及 預期收入等語。
三、經查,核原告起訴意旨,性質上屬民事糾葛,並非行政訴訟 事件,應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民事法院審理,本院並無受理本 件訴訟之權限。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 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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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