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160號
TCEV,109,中補,3160,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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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60號
原   告 李宗韋即鴻偉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3,725 元【依原告起訴狀第12頁所載,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
之金額為243,725 元,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僅有193,725 元
,應係誤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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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