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60號
原 告 李宗韋即鴻偉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3,725 元【依原告起訴狀第12頁所載,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
之金額為243,725 元,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僅有193,725 元
,應係誤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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