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27號
原 告 凃煜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彬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