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共基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095號
TCEV,109,中補,3095,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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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095號
原   告 畢卡索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白紅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可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翰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9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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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