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095號
原 告 畢卡索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白紅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可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翰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9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