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413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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