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070號
TCEV,109,中補,3070,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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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413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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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