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蘇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9年6月2日、9月1日及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損害賠償事件 已經判決,為上訴所需準備證物,以維護權益,爰聲請交付 109年6月1日(應為6月2日之誤繕)、9月1日及10月13日開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中簡第16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之被告,為該案之當事人,於1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交 付光碟之聲請狀,符合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聲請之規定,並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上訴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 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 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