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109年度,113號
TCEV,109,中簡聲,113,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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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高德育 

相 對 人 洪聲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對相 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9年度中簡字 第270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二、惟查,聲請人係針對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之裁定內容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之案卷全卷核閱無訛,而經向本院執行處分案室查 詢,尚查無兩造間有何強制執行事件在執行中,有查詢紀錄 在卷可參,是聲請人稱其已受強制執行等語,諒係誤解上開 裁定之內容,自非可採。
三、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所稱已受強制執行之情狀,既尚未發 生,聲請人自無提前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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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