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妨害所有權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266號
TCEV,109,中簡,3266,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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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66號
原   告 陳鵬戎 


被   告 得意家族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滄海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9年度(第22屆)第二次臨時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中就議題1決議(下稱下稱系爭決議)中,擅
  將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前方(臨15米
  路)及後方(臨社區中庭)外牆提供予欣中天然瓦斯公司設
  置錶外管之天然瓦斯管路通行而侵害原告所有之房地,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㈠、被告無權據區分所有人會
  議決議以侵害原告之不動產所有權;㈡、被告應於社區內公
  告並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該決議無效;㈢、被告應行文告知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及所欣中天然瓦斯公司該決議無效。依原
  告上開聲明及請求所載,核其性質,顯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復審以原告上開三項聲明均係對系爭決議效力有所爭執,
  核其目的主要乃在主張系爭決議無效無效,藉以保全其所有
  之不動產,而本件原告既爭執系爭決議無效,則本件之訴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爭執之系爭決議無效而定之。又系爭決議內
  容雖有部分影響原告權利,惟系爭決議本身乃攸關被告得意
  家族管理委員會其社區管理之維護,暨該社區全體住戶之公
  共利益,顯見系爭決議實難有客觀價額得以核定其利益而屬
  不能核定,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
  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核定
  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210元,本件原告
  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5,12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不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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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