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156號
TCEV,109,中簡,3156,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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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156號
原   告 日誠空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彩芳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八糎米文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賜郎 
訴訟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 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 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 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 ,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工程合約書2份之第35條均約 定:「...。如發生訴訟時,雙方及保證人經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業已合意就 本件工程合約之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本件依法並無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復無其他文書足認 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參以被告亦於民國109年8月7日 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有民事聲請書 在卷可憑,應認當事人間之前開約定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起訴,原告向本院起訴,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 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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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糎米文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誠空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