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056號
TCEV,109,中簡,3056,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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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蔡華偉 
被   告 陳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受託契約繳付超額損失新台幣(下同 )390,893元,並提出開戶文件(含受託契約)為證。然依 兩造簽訂之受託契約第二十條約定:「…,亦得以訴訟方式 解決爭議,則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 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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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