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038號
TCEV,109,中簡,3038,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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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彭秉瑞(原名:彭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中簡字第303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 年11月25日上午9 時2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銀行)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並持用其所發行 之麥克現金卡作為借款工具,雙方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若被告未於繳款期限前繳款,延滯期間之利息則依週年 利率20% 計付,且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銀行 法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新增第47條之1 ,規定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 至96年3 月31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132,006 元(含本金 118,165 元)。嗣中華銀行於96年10月17日將本件債權讓與原 告並公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 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歷史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聲明書及登 報公告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雖曾在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惟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足 採。而被告對原告所提證物之真正既無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證 據之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 9 條第1 項第3 款。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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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