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意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志敏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上訴狀上訴聲
明第二項所載之金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