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良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瑋傑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9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