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徐振榮
被 告 陳佳儀(黃春長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慧(黃春長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菁(黃春長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佩(黃春長之承受訴訟人)
黃靜文(黃春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同年11月11日宣判前,甫另具狀撤回被告5人部分之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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