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9年度,53號
TCEV,109,中救,53,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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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廖昭禶 
訴訟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朱崑毓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翠芬 
      朱弘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中 簡字第324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太平 區公所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 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院109年 度少護字第400號宣示筆錄、醫療費用收據、證明書(均影 本)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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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