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168號
TCEV,109,中小,4168,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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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16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莊能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57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30日9時24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 烏日區高鐵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烏日區高鐵 東路與中山路3段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實施兩段式左轉 ,且違規在直行車道上即逕行左轉,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 訴外人東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由訴外人梁家豪所駕 駛沿臺中市烏日區高鐵東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 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9,974元( 含零件費用12,130元、工資17,844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 辦理出險理賠並扣除零件折舊後(按零件以超過5年計算折 舊後為1,213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行車執 照、駕駛執照、汽車險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電子發票證 明聯等影本、及汽車修理照片8張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追查表、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4幀等件 在卷可稽;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代位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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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