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3908號
TCEV,109,中小,3908,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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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908號
原   告 林婉琪 

被   告 張宏瑜 

上列被告因竊盜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71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3
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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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