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3868號
TCEV,109,中小,3868,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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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8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沈凱榮 
被   告 蔡通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109國11年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38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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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