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3634號
TCEV,109,中小,3634,202011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6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孫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