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3437號
TCEV,109,中小,3437,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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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437號
原   告 張淳臻
被   告 蔡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8日在辦公室中使用電腦以 網路銀行進行轉帳,因誤輸入轉帳帳號,而將新臺幣(下同 )66,000元誤匯至被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商銀)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經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迄未返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轉 帳交易查詢為證,並有中信商銀109年9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 9224839224409號函所檢附之帳戶資料(附在彌封袋內)在 卷可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 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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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