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917號
TPDV,89,訴,917,20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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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   告 昱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鄧湘全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
     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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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