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 告 昱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鄧湘全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
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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