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聲字,109年度,9號
TCEM,109,中秩聲,9,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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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聲字第9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朱冠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
國109年8月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026638號處分書而聲明異
議,經原處分機關於109年8月20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朱冠樺(下稱聲明異 議人),於民國109年6月11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段00號之北區運動中心之盥洗室內,透過隔間之隔板 偷窺被害人林○墨、陳○諭(上二人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不揭 露其全部姓名)在盥洗,為被害人發現認聲明異議人之行為 有妨害其二人之隱私而報警處理,經移送機關受理調查後, 認聲明異議人其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規 定之情形,於109年8月3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聲 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聲明異議人不服原處分,並以書面陳述:㈠對方對話紀錄承 認有偷拍,偵察員警因沒有查證就直接受理,也不知道對方 哪裡找的證人是否在現場,隨便找路人就說是當時在現場並 且留聯絡方式給林○墨、陳○諭,非常矛盾沒有邏輯,被偷 拍還要付錢很沒道理。㈡況且若證人有在現場,不就更證實 我的陳述,對方的對話紀錄「有偷拍我」,所以我才瞪他們 ,而證人剛好看到我瞪他們,所以才說我有看他們,我換好 衣服他們就逃跑,並通報工作人員等語而聲明異議。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 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前段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 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條款之立法意旨為 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等處所,經常為他人衣服不整之 秘密處所,倘任意窺視,不特妨害人之隱私,且易引起妨害 風化案件之發生,爰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21條第23款為本條 款之規定。又隱私權,乃係不讓他人無端干預個人私領域之 權利,此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 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 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 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大法官會議解釋釋 字第603號、第585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對於個人之私 密活動所在空間範圍,應擁有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引用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書所載。另 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固否認有窺視被害人林○墨、陳○諭在 盥洗,並辯稱伊在原處分書所載之時間及地點之盥洗室即B1 編號15號盥洗間盥洗時,有用平板直播跟粉絲聊天,因看到 林○墨在對伊偷拍,伊才爬上去看誰在偷拍,至證人劉晉岦 於於現場所見,應該是伊被偷拍後,爬上去看隔壁間是誰在 偷拍的時候云云。經查:
㈠被害人林○墨於警詢時證稱:其在盥洗室即B1編號16號盥洗 間與陳○諭在盥洗時,突然看到隔壁編號15號盥洗間有不明 男子(經指認為聲明異議人)探出頭偷看而被嚇到,其不知 聲明異議人會有第二次偷看,就不理他繼洗澡時,聲明異議 人又探出頭來偷看第二次,後來聲明異議人又探出頭偷看第 三次,且手上有拿一個疑似手機之物品,疑似在做拍攝動作 ,其為保護自已及確定是誰在偷窺,才用手機去反拍對方, 後來有人一直不停的敲其盥洗間的門,其害怕是隔壁聲明異 議人來找麻煩,所以不敢開門,一直到離開了16號盥洗間去 休息區吹頭髮時,被一位先生(即證人劉晉岦)叫住,說他 剛剛有看到其隔壁間(15號盥洗間)有人爬上去偷看,所以 剛剛一直敲門是好心要告訴其被偷窺這件事,於是其與陳○ 諭及證人劉晉岦等三人在討論剛剛發生的情形時,運動中心 的工作人員就來問我剛剛是不是在這邊淋浴間偷拍別人,我 很誠實的跟工作人員說,我有拍他照片,工作人員跟我要照 片,要查看剛剛投訴的人跟被偷拍的人是不是同一個,工作 人員看完就離開了等語。
㈡被害人陳○諭於警詢時證稱:我與朋友林○墨在16號盥洗間 內洗澡時,林○墨先看到隔壁15號盥洗間冒出頭來看向我們 的盥洗間,林○墨告訴我這件事當時,因我的角度看不到, 我便換站到林○墨的位置看,剛好看到對方(即聲明異議人 )又冒出頭來看我們,於是林○墨就拿出他自己的手機,站



到盥洗關內的椅子上,把手伸高拿手機拍攝15號洗間內的狀 況,拍完後對方再度冒出頭來看我們,我就問對方說「你要 幹嘛」,對方則回應:「我沒有要幹嘛,你們幹嘛偷拍我」 我們當時覺得他很奇怪,就趕快收拾東西離開,我們剛走出 盥洗間到走廊的時候,遇到一名男子(即證人劉晉岦)攔住 我們說其剛剛有看到有人在偷看我們洗澡,也有看到那個人 的盥洗間內有平板等語。
㈢證人劉晉岦於警詢時證稱:我進入盥洗室內要洗澡,就看到 15號盥洗間的門是半開的,而裡面有一名男子(即聲明異議 人),及平板放在15號盥洗間的櫃子上,我看到平板畫面是 開直播,我整個人均有入鏡在直播上,同時聲明異議人也有 看到我,後聲明異議人就把門關上,我當時沒想太多就去洗 澡了,後來洗完澡走出盥洗間就看到聲明異議人從他的15號 盥洗間探出頭來望向16號盥洗間跟周遭,當下我有嚇到,所 以在原地愣了一下,沒想到對方又再度探頭出來望向16號盥 洗間跟巡視周遭,接著我就先去吹頭髮,吹頭髮過程中我看 到16號盥洗間被窺視的兩人(即林○墨、陳○諭)也走了出 來,當時他們的表情很驚慌,所以我追他們追到運動中心一 樓門口,並且告訴他們我所看到的過程,大致上就是這樣。 ㈣綜上,顯見聲明異議人確有從其編號15號盥洗間數次爬上去 窺視隔壁編號16號盥洗間內之被害人林○墨、陳○諭盥洗情 事,雖聲請異議人與被害人林○墨、陳○諭等人於警詢時均 互指係對方先偷窺,然衡以現場之狀況,證人劉晉岦經過聲 明異議人之盥洗間時,發現其全身竟入聲明異議人之平板鏡 頭內,聲明異議人亦坦承其有以平板開直播與他人聊天,惟 聲明異議人在具高度隱私之場所即盥洗室盥洗時,無視他人 之隱私,竟持平板開直播與他人聊天,致平板鏡頭所攝處之 他人恐入鏡,他人之隱私有被侵犯心之虞,聲明異議人於盥 洗室盥洗時開直播之行為,顯有不當;再本件被害人林○墨 、陳○諭其二人與證人劉晉岦於警詢時之證述均一致,另參 證人劉晉岦與聲明異議人及被害人林○墨、陳○諭等人間於 警詢時就此事件發生前,彼此互不認識及仇恨糾紛,衡情證 人劉晉岦應無甘冒偽證而故為不實之陳述,其所證述之情節 亦與被害人林○墨、陳○諭之證述相符,證人劉晉岦前揭證 詞應均堪採信,倘依聲明異議人辯稱其先遭被害人林○墨、 陳○諭偷拍,聲明異議人當下正在開直播與人聊天時即向直 播對象訴說,並對偷拍者反映,本件聲明異議人倘非故意, 決非前後三次探出頭來窺視,準此,依卷內之事證,足認本 件係聲明異議人先窺視被害人林○墨、陳○諭盥洗在先,後 遭被害人林○墨、陳○諭發現,被害人林○墨始持手機反拍



以搜證,聲明異議人其辯解難認係無故。揆諸上揭說明,被 害人林○墨、陳○諭在盥洗室盥洗之空間及隱私,有不受他 人之干擾之權,是聲明異議人無故故意窺視被害人林○墨、 陳○諭盥洗,並足以妨害被害人林○墨、陳○諭之隱私,事 明確,其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規定,應堪 認定。原處分機關及原處分書認事用法洵無違誤,聲明異議 人所辯殊難憑採,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被害 人林○墨、陳○諭於警詢時有提及聲明異議人有疑以以手機 偷拍,惟此情節,依證人劉晉岦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未提及, 聲明異議人其行為仍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範,附此敘明。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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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