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9年度,233號
LTEV,109,羅補,233,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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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蔡彥民 

本件原告與被告賴威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賴威岳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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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