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謝靜慈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沈秀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