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9年度,216號
LTEV,109,羅補,216,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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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大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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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