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20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被 告 李美色
李芳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追加李正義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當事人,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本件應以李正義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原 告僅列李美色、李芳馨為被告,顯非以李正義之全體繼承人 為當事人。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追加李正義之 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當事人,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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