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9年度,292號
CPEV,109,竹東簡調,292,202011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彭瑞香 
      張新妹 

      彭瑞崇 

      彭瑞珍 

      彭瑞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由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 權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聲明則規避載為變更登記) 。惟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 屬撤銷訴權,應以訴之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 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821號判決要旨參照),並據以命回復原狀,是依其法律關 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