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9年度,513號
CPEV,109,竹北小,513,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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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513號

原   告 林琮棠 
      戴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築家竹北分公司、徐譁濰」間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列「興築家竹北分公司」並記載法定
代理人江宥德,然依原告提出被告徐譁濰個人名片上記載「公司
統編00000000號」,惟現查無「興築家竹北分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存在,是本院無從依現有卷證資料,得知訴訟對象與送達地
址,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狀陳明起訴對象
究為何人,如有錯誤,併請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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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