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交簡字,109年度,169號
CPEM,109,竹東交簡,169,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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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書睿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所示部分,應補充「被告張書 睿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證人袁家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張建新於警詢時之證述」、「監視器畫面 截圖共4 張」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告訴代理人楊紹庸於本院調查時陳稱:被害人楊世恭於民國 109 年7 月21日死亡,其因發生本件車禍造成身體狀況不佳 ,應與車禍有關等語。惟查,被害人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 傷害經臺中慈濟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判定為「肺炎併呼吸衰 竭」、先行原因則均空白、死亡種類為病死或自然死等情, 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死亡證明書1 紙為憑(見竹東交簡卷第 27頁),是被害人的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原因並非車禍常見 之頭部或其他致命外傷所致,難認其死亡結果與被告之肇事 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法律上評價無從遽認被告應負過失 致人於死罪責,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停留現場,於警員獲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即表明 為肇事者而自願接受裁判一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交通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為憑(見 偵卷第43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騎駛機車時,疏未注意 在其前方的被害人,直接自後方撞擊被害人的自行車,造成 其受有非輕微之頭部外傷,迄今未能獲得告訴人之諒解,且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被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車,為 肇事原因,被害人及證人袁家緯則均無肇事因素(見偵卷第 143 至144 頁)。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調查時 陳稱願意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和解條件。之前有去 過醫院看過被害人,也有表示歉意等語(見竹東交簡卷第40



至41頁),足認被告並非無和解意願,尚具悔悟及彌補之心 。兼衡被告自陳目前為大四學生,在電子公司實習,平均月 薪2 萬餘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32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27號
被 告 張書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書睿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下午6 時2 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東鎮(以下僅稱路 段名)幸福路往東行駛,行經袁家緯(所涉過失傷害罪嫌, 另為不起訴處分)停放在幸福路41號前道路上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旁,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楊世恭騎乘自行車與張書 睿車同行向行駛在張書睿車之前方,遭張書睿車撞擊,致楊 世恭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害 。嗣經楊世恭之配偶楊林香吟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楊林香吟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書睿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1 份、現場照 片50張、路口監視器光碟1 片、本署勘驗筆錄1 份。 ( 五)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9 年6 月22日竹監鑑 字第1090120234號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竹苗區000000 0 案)。
二、核被告張書睿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而被告於員警尚未發覺其上開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其 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 ,請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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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