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錄影光碟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5號
KMHM,109,聲,35,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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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賴彥杰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沃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
第7號),聲請核發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維護被告防禦權及辯護人辯護權有 效行使,爰聲請准予拷貝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 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而「律師閱卷,除閱覽 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 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 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 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定。辯護人於 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 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 。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而閱卷制度,正是 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 機制;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 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依 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並 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凡可為證據或沒收之物均屬證物 ,是以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 準備,究明筆錄所載之陳述內容與錄音之內容是否相符,或 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並促進法 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其於審判中之閱 卷權原則上自應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之證物內容之權利在



內。
三、聲請人賴彥杰律師蔡世祺律師為被告李沃士之選任辯護人 ,其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調查、偵訊錄音光碟,目的 在瞭解證人於調查、偵訊之過程,指出有利被告李沃士之證 明方法,而上開光碟,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辯 護方向,且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 時,應維護律師職業之尊嚴及榮譽,不得有損及名譽或信用 ,而為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則律師基 於自律自治原則,亦知不得不當使用其所取得之拷貝光碟。 基此,被告李沃士之辯護人聲請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調查、 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核屬有據,爰准許其自費轉拷後交付之 。又上開轉拷交付之光碟,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 ,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轉拷交付證人張東賓於民國103年7月23日及 103年8月25日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惟查卷內並無該光碟, 且經本院向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函查,上開檔案之密碼金鑰 已損壞,無法開啟檔案而無法提供等情,有本院109年11月 20日函及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卷內既不存在該聲請標的 ,且保存機關已無法提供原始檔案,本院自無從准許,此部 分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光碟內容 │
├──┼─────────────────────┤
│ 1 │證人張東賓於103年7月22日之調查錄音錄影光碟│
├──┼─────────────────────┤
│ 2 │證人張東賓於103年8月5日之調查錄音錄影光碟 │
├──┼─────────────────────┤
│ 3 │證人張東賓於104年8月5日之調查錄音錄影光碟 │
├──┼─────────────────────┤




│ 4 │證人張東賓於103年8月6日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
├──┼─────────────────────┤
│ 5 │證人張東賓於104年8月5日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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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