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7號
KMDV,109,訴,67,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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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翁舒毓
訴訟代理人 黃世雄
      翁寶金


被   告 林柏安
法定代理人 林睿城
      郭雨潔
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328,207元,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另為擴張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1,339,75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依原告主張請
求之訴訟標的核定為1,339,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扣除109年8月6日繳納14,167元,尚應繳納9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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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