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95號
KMDV,109,司促,1795,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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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品芮(原名林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049元,及其中新臺幣27,8
  11元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
  3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林品芮即林麗芬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
  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
  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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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