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29號
KMDV,109,司促,1729,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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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鄧昆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8,89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鄧昆原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29日
  止累計218,894元正未給付,其中209,697元為本金;7,997
  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昆原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209697│     │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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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