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8號
KMDV,109,司促,1688,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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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洪麗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78,322元,及其中148,218元自民國95年12月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
  ,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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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