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債 務 人 商梅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35,734元,及自民國96年7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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