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675號
CCEV,109,潮補,675,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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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孔素鶯 
      藍婉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9976 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分配表中受償次序3 、8 、9 、10、11應
予剃除不得列入分配,經核原告依109 年9 月25日製作之分配表
,得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30元,依原告主張更正分
配表後,原告得受分配金額為201,166 元,因而增加之分配額為
154,136 元(計算式:201,166 元-47,030元=154,136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1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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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