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孔素鶯
藍婉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9976 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分配表中受償次序3 、8 、9 、10、11應
予剃除不得列入分配,經核原告依109 年9 月25日製作之分配表
,得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30元,依原告主張更正分
配表後,原告得受分配金額為201,166 元,因而增加之分配額為
154,136 元(計算式:201,166 元-47,030元=154,136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1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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