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557號
CCEV,108,潮簡,557,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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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57號
原   告 鍾東榮 
      鍾東樺 
      鍾育英 
前列三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鍾東富 

原   告 鍾國盛 

被   告 公號鍾逵公會

法定代理人 鍾健亭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複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
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年12月15日下午2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
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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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