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簡王玉珠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羅仁杰
羅楊梅
羅銘洲
羅鳳梧
羅鳳岐
羅孟如
原告與被告羅仁杰等間請求遷讓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300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元×23(平方公尺)=25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