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土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9年度,133號
SDEV,109,沙補,133,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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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簡王玉珠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羅仁杰 
      羅楊梅 
      羅銘洲 
      羅鳳梧 
      羅鳳岐 
      羅孟如 
原告與被告羅仁杰等間請求遷讓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300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元×23(平方公尺)=25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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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