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79號
原 告 洪志俊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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