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08號
上訴 人 蕭毓縢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靜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86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