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308號
SDEV,109,沙簡,308,2020110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08號
上訴 人 蕭毓縢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靜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86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