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298號
SDEV,109,沙簡,298,202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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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武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籽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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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