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298號
SDEV,109,沙簡,298,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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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98號
原   告 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籽榆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黃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建物、水塔(面積14.3平方公尺),及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附圖所示B建物(面積3.16平方公尺)移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8,2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 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為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所明定。本件原告於地政機關測量後,具狀將請求被告拆除 之地上物更正為如附圖編號A建物、水塔(面積14.3平方公 尺)及編號B建物(面積3.16平方公尺)。原告上開聲明變 更之情形,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間申請 大甲地政事務所複丈界址時,發現被告所有之鐵皮建物(下 稱系爭建物)越界建築於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B部分, 原告系爭土地遭無權占用,經原告向被告表示限期拆除,被 告僅表示無法處理,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將占用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聲明: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建物、水塔(面積14.3平方公尺)及 附圖所示B建物(面積3.16平方公尺)移除,並將土地騰空 返還與原告。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如受有利判決,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房子從很久以前就有了,我爸媽在這開店也有40 幾年了,原地主也沒有意見。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求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435地號土 地為其所有,而被告所有之地上物占有上開434地號土地 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14.3平方公尺;占有上開435地號 土地如附圖編號B所示、面積3.16平方公尺之事實,有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勘驗筆錄、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 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如附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此部 分事實,可以認定。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前段及中段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 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 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 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 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固稱房子從很久以前就有了,我爸媽在這開店也有 40幾年了,原地主也沒有意見云云。然縱認被告抗辯為真 ,則原告係與前土地所有權人間成立使用借貸土地之法律 關係,然使用借貸土地約定僅為債權契約效力,僅得對於 債權契約之相對人即前土地所有權人為主張,被告不得執 此主張對於目前之土地所有權人即原告仍屬有權占用。除 此之外,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有占用系爭土地正當權源之 依據,故原告主張原告所有上開地上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 ,據此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後,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 ,尚非無據,洵為可採。
(三)據上,被告所有之地上物占有上開434地號土地如附圖編 號A所示、面積14.3平方公尺;占有上開435地號土地如附 圖編號B所示、面積3.16平方公尺,並無占有之正當權源 。而被告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具有事實上處分 權,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如附圖編號 A所示、面積14.3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B所示、面積3.16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並返還該占有之土地與原告,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為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諭 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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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