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157號
SDEV,109,沙簡,157,202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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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即被 王建元 

      王俊民 


被 上訴 人 王景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
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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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