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忠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66 元,應繳裁判
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