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793號
CDEV,109,橋補,793,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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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忠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66 元,應繳裁判
  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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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