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89號
原 告 羅文富
被 告 仁翔大中華社區1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翔大中華社區1 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
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
請求被告應將仁翔大中華社區1 棟大樓公寓頂樓平台共用部分修
繕至不漏水之狀態,而依原告陳報預估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271,74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74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